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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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许可事项编码HBXK06-56-0

省直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6条第2款,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受理条件1、具备法人资格;2、具备储存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可靠的仓储设备和安防报警系统;3、具有专用的运输车辆,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技术防范设施完备;4、管理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掌握枪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5、具备计算机管理枪支(弹药)的条件;6、建立可能危及枪支(弹药)安全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能够保障实施;7、建立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体系;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地县、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逐级审核),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的,补正后再提交;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4、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踏勘、安全检查验收,如不合格,申请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的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再申请验收;5、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不含实地踏勘、安全检查验收时间),以书面形式作出审批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1、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不含实地踏勘、安全检查验收时间)。2、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元)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申请报告;

2、狩猎场的批准文件;

3、枪支安全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材料应用A4纸按申请材料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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