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两男子进山打猎被查 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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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去山里打几只野味打打牙祭,不曾想因非法持有枪支最后被判锒铛入狱。9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被邵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狩猎场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均系邵东人,陈某某是一名军事迷,酷爱收藏枪支和打猎,家里不仅收藏了很多枪模,还有二把单管猎枪、一把转轮猎枪、一把气枪以及六发子弹。因同样有狩猎的爱好,许某结识陈某并与之成为好友。2014年1月13日下午,许某声称要打猎向陈某某借枪。随后,陈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二把单管猎枪、转轮猎枪、气枪以及六发子弹借给许某。次日,许某伙同“豪伢子”、“浩伢子”(均未查明身份)开车携枪前往山里打猎。

  当车开至范家山镇时,许某发现有公安民警欲对其车辆进行盘查。“豪伢子”、“浩伢子”遂弃枪而逃,许某也弃车而逃。后民警在丢弃现场寻得单管猎枪一把、转轮猎枪一把、气枪一把、子弹六发。经鉴定,单管猎枪、转轮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属法律禁止持有的枪支。

  同年3月17日,许某被邵东县公安民警抓获。4月16日,陈某某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许某、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否则,即视为非法持有。如因历史原因家中存有猎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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