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狩猎场 满足部分人群需求
华西都市报:国内有一些经过审批的狩猎场,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孙志宇: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狩猎场内的“猎物”均为人工饲养,四川地区以野猪、野鸡等为主。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来说,固定狩猎场满足了一部分人的狩猎需求,可以让野外的动物免受伤害;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国内固定狩猎场多为私人承包经营,有一定经济效益。但正是由于多为私人经营,也存在一些问题。
华西都市报:主要是哪些问题呢?
孙志宇:私人经营的固定狩猎场在提供服务时,会向参与狩猎者收取一定费用。而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狩猎场的日常维护,很少用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而在国外,各个地区根据具体情况,拟定狩猎种类和数量,收取高额的费用,并将狩猎产生的收益又利用到野生动物种群的壮大上。据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岩羊在国际肉类市场价格仅为45美金,而美国通过狩猎方式获得一只岩羊则需要支付5900美金,当地牧民主动保护岩羊,以获取利润。
但在国内,由于政策严格、资金不足、社会舆论等问题,很难达到国外的狩猎标准。